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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