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11-17
湖南平丰铝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回收再生铝进行生产利用的企业,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危险废物,铝灰渣(321-026-48)和除尘灰(321-036-48),公司想把此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到山西或者河南等非邻近省分地市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在对方省级生态环境厅可以接收的前提下,请问省厅是否可以审核办理跨省转移手续,望请明确回复,谢谢!!
您好,经核,我省共3家企业持有综合利用铝灰(321-026-48)和除尘灰(321-034-4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总利用规模已达116000吨/年,1家企业持有处置含321-026-48、321-034-48在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规模为166450吨/年;2024年度全省铝灰(321-026-48)产生总量为22736.9吨,除尘灰(321-034-48)产生总量为2290.28吨,省内铝灰利用处置能力已过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应遵循就近原则,一方面,危险废物长距离转移不利于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高,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多发生在这一环节;另一方面危险废物大规模、长距离转移还将大幅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各地应将控制环境风险和妥善利用处置作为危险废物转移的总体要求,既要充分发挥本地区的利用处置能力,也要充分考虑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运输、处理成本等,支持产废单位的合理转移需求,如将危险废物转移至相邻或开展区域合作的外省市利用处置设施的运输距离远小于转移至同一省市利用处置设施的,将本省市不具备利用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转移至具备相应能力的外省市的,或将本省市不具备利用能力只能处置的危险废物转移至具备相应利用能力的外省市等。”来信人咨询的两类危废应优先转移至省内单位利用处置,拟转移至河南和江西省份不属于合理转移需求;如产废单位有合理转移需求,例如将危险废物转移至相邻或开展区域合作的外省市利用处置设施的运输距离远小于转移至同一省市利用处置设施的,可在湖南省政务服务网申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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