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6-03-12

环境 江西省 水生态环境 排污许可

问题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中第六条中规定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那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怎么定义,厂区污水经过污水站处理后排入下游污水厂,不直接排入环境。这种间接排放的是否属于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

回复

您好!您咨询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判定相关问题,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1.《地下水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根据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2.《江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结果(2024 版)》第三条明确,江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总面积合计 13552 km2。同时,《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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