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04-09
生活污水处理厂原排污方式为排入场外一湿地储存,不再外排,现需要新建一直接排放至河流的排污口,主体工程无变动,针对新建的排污口做环评的话是按照①《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判别为重大变动项目和“95 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进行环评申报还是按照②新建项目“146 城市(镇)官网及管廊建设”,根据其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载确认是否做环评呢?
网友: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您的来信介绍,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由湿地储存不外排变化为新建排污口排放,该情形属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规定重大变动的第9类情形“新增污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来函中提到的新增排放口情形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要求,新建排污口需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获得审核批准后方可建设。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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