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12-30
尊敬的领导:我是一名第三方环境检测员,当地某小区开发商接到住户投诉,居民楼中的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噪声对住户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由此,开发商委托我们进行检测。我方的检测依据是《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标准用的是客户提供的《住宅设计规范》,电梯运行周期掐表计约为55秒,我设定的检测时长为1min,检测结果为达标。现在住户认为我方检测时长和评价标准均有问题,我给对方的解释为:一、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电梯运行具有周期性(约为55秒),因此扣除可能出现的客观因素例如电梯中人为按键时间和面板反应时间,所以我觉得检测时长设为1min是符合标准的。二、根据《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中:《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都是根据《噪声法》制定和实施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两项标准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噪声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所以评价标准用的是开发商提供的《住宅设计规范》。我想问的是:一、检测时长是否有问题。二、《住宅设计规范》中没有倍频带声压级的评价标准,但现行的环保标准又都不适用。所以客户提供的《住宅设计规范》可否作为评价标准?望回复,谢谢!
根据《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88号文,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噪声法》暂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测量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的监测依据和评价标准,建议参考复函中的要求,通过上述公用设施所有权人与住宅居民进行协商或调解等方式确定。
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88号)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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