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浏览次数:1,295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函[2011]88号
发布日期 2011-04-07
实施日期 2011-04-07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你厅《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请示》(环科函[2011]17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处理因这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都是根据《噪声法》制定和实施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两项标准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噪声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_环函[2011]88号.pdf 【0.11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该文本是一封由环境保护部门发出的复函,编号为环函[2011]88号,日期为2011年4月7日。这封复函是针对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的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的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请示的回复。
文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适用性复函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简称《噪声法》)没有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对于这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如果没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应适用地方性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0

相关推荐
  • 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09]1014号 (匹配度 0.890)
  • 关于储油库验收检测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5]200号 (匹配度 0.723)
  • 关于噪声超标评判问题的回复 (匹配度 0.722)
猜你喜欢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964-2018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836-2017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和常见问题解答 环办环评[2020]33号
广告资讯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所有行业
  • 评论
  • 收藏
  • 微信扫一扫

    分享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