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的执行问题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4-09-20

环境 甘肃省 水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问题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部分要求: 8.2.1.2 在线监测仪器自动校准及验证时间如果超过6h则应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h。 8.2.2.3 仪器维护时间超过6h时,应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h。 9.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因故障或维护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6h,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监测技术要求参照HJ91.1执行。 请问上述的“人工监测”有明确要求吗?必须是委托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吗?排污单位内部化验室(不具备CMA资质)可以开展吗?

回复

网友您好: 您的网络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您所表述问题,“人工监测”是指自动监控设施无法正常测量数据时的替代手段,因此实施“人工监测”时获得的数据应具有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时获得的数据的质量保证。故实施“人工监测”时采用的分析方法应符合《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68—2020代替HJ 168—2010)4.1:方法标准应能满足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等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需求,应与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衔接;同时实施“人工监测”的机构应符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4.1.1:应有出具环境监测数据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对出具的数据负责。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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