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06-15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我企业3年前已第一次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和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本次为重新修订环境应急预案,请问按四川省规定是否需要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和重新备案?有相关法规依据吗?
您好,来信收悉!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如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需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重新备案;若无重大修订的,仅对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可不开展专家评审,直接备案。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支持!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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