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 2020-06-22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2010年12月22日修正。因为有水库管理纠纷涉及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林木的商业性砍伐,就想确认下现在这个规定是不是有效?现环保部网上也没有查询到。如果失效了,那么在水源地保护内的林木是不是可以商业性采伐呢?如不能,依据是什么呢?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版)现行有效,其中“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请严格遵守上述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版)((89)环管字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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