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需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相关制度吗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03-11

环境 甘肃省 排污许可

问题

通过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我的理解是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不需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相关制度,不知理解是否正确,感谢解答

回复

网友你好: 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八)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下列环境管理要求由核发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需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二)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因此,对排污许可相关环境管理台账的要求属于排污许可证中需要载明的内容,是针对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的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方面没有环境管理台账相关规定。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第1章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因此,排污单位开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相关技术规范也不适用于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单位。 综上所述,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单位,没有开展排污许可相关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法规性要求和技术性要求。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关注。

评论 1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关于危险废物台账记录相关问题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4-11-15

  • 国家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台账管理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4-12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