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要求,完善排污许可技术体系,确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形式、记录内容、记录频次和记录保存的一般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类、编制流程、编制内容和报告周期等原则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规划财务司、生态环境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03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03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开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编制及提交。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行业技术规范)的,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执行;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按照本标准执行;行业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订行业或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可参考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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