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部分重叠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09-25

环境 云南省 自然生态 综合业务

问题

我公司探矿权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部分重叠(先有矿权后有划定保护区)。重叠部分有一级、二级水源保护以及准保护区,其中一、二级水源保护区重叠面积小,准保护区重叠面积大,目前我公司正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请问我公司在扣除一、二级水源保护地重叠范围后,是否可以保留水源准保护地在我公司探矿权范围内?

回复

您关于探矿权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部分重叠的咨询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二是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6.3.2中“准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无暂存和转运站,并严格控制采砂采矿等活动”。项目建设是否满足以上要求,需结合项目的技术路线、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在项目环评阶段进行论证后确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联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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