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02-05

环境 安徽省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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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合肥及省内主要城市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和锅炉低氮改造的奖励标准,请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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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一部委及沪、江、浙、皖四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40号)要求,我省燃气锅炉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标准。锅炉低氮改造奖励等具体问题请咨询所在市生态环境部门。如有疑问,请联系我厅大气环境处,电话:0551-62375355。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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