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08-15
根据环境保护部函《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三、关于建设单位可否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中“(二)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及环保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五、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法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评报批手续。通过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和审查‘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将所有建设项目依法纳入环境管理,为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提供保障。 未批先建的项目一般无经济部门的备案文件,且按经济部门的规定已建成的项目无法补办备案文件。请问,对于未批先建项目,在提交环评文件时,项目备案文件是否应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文件?
根据并联审批的要求,项目备案文件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文件。但是管理部门在审核项目环评文件过程中,会将该项目是否已经通过经济部门备案作为一项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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