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浏览次数:16,668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编号 环政法函[2018]31号
发布日期 2018-02-22
实施日期 2018-02-22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
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下简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方面,实践中存在不同争议。经研究,现就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关于建设项目 未批先建 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pdf 【0.33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本文件为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官方意见文件,文件编号为环政法函[2018]31号。文件主要针对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在实践中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方面存在的争议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指导。
以下是文本内容的主要分析点:
1. 法律适用问题
• 2002年原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对“未批先建”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和罚款等措施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0

相关推荐
  • 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 环法规函[2019]121号 (匹配度 0.882)
  •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 “生产”概念的法律适用意见 环法规函[2019]101号 (匹配度 0.780)
  •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使用”概念及“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的法律适用意见 环法规函[2019]112号 (匹配度 0.746)
猜你喜欢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及修改单 GB3095-2012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549-2016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828-2017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
广告资讯
评论 1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所有行业
  • 评论
  • 收藏
  • 微信扫一扫

    分享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