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环评引用规划环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时效性如何界定?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5-09-15

环境 全国 综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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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环评引用规划环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时效性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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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明确“已完成环评的产业园区规划和煤炭矿区、港口、航运、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期内,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 项目环评引用规划环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的时效性还应满足建设项目环评导则和相关环境要素导则要求。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5.1.2 充分收集和利用评价范围内各例行监测点、断面或站位的近三年环境监测资料或背景值调查资料,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现场调查和测试,现状监测和观测网点应根据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布设,兼顾均布性和代表性原则。符合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引用符合时效的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调查资料及有关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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