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废水处理方式的问题咨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01-09

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领导您好,现有一医院建设项目,项目产生医疗废水,初步设计废水经过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表1限值要求后中水回用,用于院内绿化及室外清洁。 根据查阅相关标准及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第五十八条:“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内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均未直接说明医疗废水处理后是否可回用于绿化,请问项目医疗废水经过院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是否可以回用于院内绿化及室外清洁?

回复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2018),“中水”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利用的非饮用水;“建筑物中水”是指在建筑物内建立的中水系统或设施;“中水设施”是指中水原水的收集、处理,中水的供给、使用及其配套的检测、计量等全套构筑物、设备和器材的统称。“中水原水”是指被选作为中水水源的水。因此您咨询问题中所讲的“项目医疗废水经过院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院内绿化及室外清洁”属于建筑中水回用设计的范畴,应执行《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2018)。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2018)3.1.6明确规定严禁将医疗污水作为中水原水,且3.1.6为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因此项目医疗废水经处理后不能回用于院内绿化及室外清洁。

关联文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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