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请问情节严重如何界定或者说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
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规定;如涉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进行解释。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未尽事宜请咨询我厅法规处,咨询电话:0551-62376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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