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组织排放的总悬浮颗粒物检测限问题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06-14

环境 广东省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问题

请问HJ 1263-202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中对该方法的检出限规定:”当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 144 m3 时,方法检出限为 7 μg/m3。“该检出限是规定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集24 h环境空气条件下得到的,但标准未规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检出限值。若无组织排放中只采集1 h,是否可根据该条件,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 6m3 时(是24h采样体积的24分之一),换算7*24=168,得到对应无组织排放的方法检出限为 168 μg/m3吗?

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回复如下:根据《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时,24 h 采样体积下对应的方法检出限 7 μg/m3,换算为1h时的方法检出限为168μg/m3。若无组织排放浓度小于该检出限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以达到增加采样量,提高检出浓度的目的。 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建议咨询标准解释单位。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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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126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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