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 本标准与《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注意事项4章内容。 ——细化分解样品、分析步骤、结果与计算三章内容,增加对样品保存的规定。 ——修改方法检出限的规定,明确检出限的测定条件。 ——加严对天平精度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5年3月25日批准发布的《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鹏宇昌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廊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西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青岛崂应海纳光电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容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天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7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大流量或中流量采样器进行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同时适用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 当使用大流量采样器和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1512 m3时,方法检出限为7μg/m3。 当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144 m3时,方法检出限为7μ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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