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10-17
请问一下:若1家企业(农村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屠宰量3万头)产生的恶臭气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判定大气环境评价等级为2级评价,是否仍需参照《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18078.1-2012)中关于卫生防护距离设置的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说明,如大气环境评价二级,无需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为推荐标准,属于行业标准,国家鼓励执行,可依据GB/T18078-2012要求,将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为环境防护距离。具体要求,请以属地项目审批部门的要求为准。 感谢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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