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03-13
2020年在安徽省省内申请新建的燃气发电锅炉,单台出力25吨每小时,燃烧高炉煤气。 在安徽省省内,是不是适用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2014。 按GB 13271 2014标准上理解该锅炉的基准氧为3.5,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颗粒物20毫克,二氧化硫50毫克,氮氧化物150毫克。 请问我这样理解的基准氧和污染物排放限值,可正确?或安徽省有无地标规范标准适应于单台出力65吨每小时以下的燃气锅炉?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已与您电话沟通。目前我省25t/h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20、50、150毫克/立方米。我省锅炉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将于“十四五”期间编制实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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