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且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这三个违法行为必须都处罚吗?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01-06

环境 广东省 排污许可

问题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且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这三个违法行为必须都处罚吗? 能否认为这种情况为“违法行为的竞合”,根据违法侵害客体,择一重者处罚?

回复

您好。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已明确,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罚款。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关联文件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起算中“”建设行为终了”如何认定?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1-19

  • 未批先建咨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08-22

  • 未批先建与未验先投的处罚疑问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11-02

  • 生产项目自有厂房已建是否属于未批先建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4-03-11

  • 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5-26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