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7-12
我公司使用的胶粘剂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中溶剂型胶粘剂VOC含量限值。请问,我司使用的胶粘剂是否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的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
您好,企业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等相关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标准已明确为低VOCs的不属于高VOCs范畴。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国家未明确相关标准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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