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咨询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的事宜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3-08-09

环境 贵州省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我公司2017年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贵厅于2018年5月31日予以批复(黔环审2018—52号)。 报告书中项目不设置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为厂界外100m。根据现场调查,需要对卫生防护距离内南侧范围的30户、共117人进行搬迁。 因此,咨询两个问题:(1)2017年卫生防护距离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环评已不再要求计算卫生防护距离,我公司是否可以不再根据报告中卫生防护距离来考虑搬迁;(2)我公司已于2024年3月24日正式停运厂区南侧煤气站,主要燃料改为天然气,原环评报告中上煤系统、煤气站主厂房等无组织排放已不存在,是否可以再委托技术单位重新计算卫生防护距离,上报贵单位予以备案。 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8月3日

回复

来信人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1.关于2017年卫生防护距离等强制国家性标准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是否可不执行环评报告中的卫生防护距离问题,我厅以黔环审〔2018〕52号文批复的《国家电投集团贵州务正道1000kt/a氧化铝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仍然有效。2.关于煤气站停运后,原环评报告中的上煤系统、煤气站主厂房无组织排放已停止,是否可重新计算卫生防护距离问题,鉴于《国家电投集团贵州务正道1000kt/a氧化铝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该项目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理由为热电站和煤气站的无组织排放超标范围超出了南厂界,在主厂区南面征地红线外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并要求对南厂界征地红线外100m范围内的居民需进行搬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后评价,重新确定环境防护距离,并按照重新计算的防护距离执行环境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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