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咨询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6-04-29

环境 甘肃省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你好,项目锅炉为35t/h的水煤浆蒸汽锅炉,建设地点位于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古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兰州市不属于重点区域;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3年 第14号),兰州市属于重点控制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第三类 淘汰类”中“二 、落后产品”中“(七)机械 中70.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特咨询贵部门,兰州市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项目35t/h的水煤浆蒸汽锅炉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

回复

网友您好: 您的网络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全国部分城市明确列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其中不包括兰州市。“十五五”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时期,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着新的挑战。根据目前掌握的政策要求,PM2.5未达标城市要在“十五五”期间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兰州市属于PM2.5未达标城市,“十五五”期间要制定淘汰计划,分年度稳妥淘汰。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4月29日

关联文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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