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03-2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豁免管理清单第32条:“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可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 请问关于危险废物除尘灰(314-002-21)是否可以适用这条豁免清单,作为另外一家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
您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贵司一般固废利用、处置须符合上述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第32条规定,“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可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拟研究制定江苏省“点对点”定向利用具体实施办法,在“点对点”定向利用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环境风险的管控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便于企业操作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前,其贮存、转移、处置等流程仍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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