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05-07
2019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名录要求:医药制造业中属于“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实行排污登记管理。2020年3月18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众号发布了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后续的管理要求:排污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不核发排污许可证,因此也没有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证后监管的要求。但化学药品制造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学药品制剂制造》(HJ1063—2019)要求:企业须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现咨询,医药制造业执行登记管理的制药企业,是否需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后续运行管理工作。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现行的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仅针对纳入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上述企业需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暂不涉及纳入登记管理的企业。
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规财函[2018]921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学药品制剂制造(HJ106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94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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