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置问题请示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1-30

环境 全国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问题

我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部分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置存在问题。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为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相较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排放限值有所变小,但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现有量程过大,不符合实际要求。为满足现有锅炉排放标准对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要求,自动监控设施生产厂家采取以下方式改变量程:一是在仪器量程未变情况下,将其测量量程变小。二是将仪器返厂改变其量程或直接更换为小量程仪器,此种方式会导致改变后的仪器量程与最初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的量程不符。三是在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置程序内,将测量量程设置为高低双量程(0-600PPM/0-1000PPM),但最初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中只对其中一种测量量程进行检测。鉴于以上原由,现请示上述三种改变量程的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性。

回复

1.量程作为影响自动监控设备测量的重要参数,需要变更的,须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变更备案信息,不得擅自改动。   2.更换分析仪器的,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自动监测设备核心部件更换后需重新组织验收。   3.量程的选择应不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是变更分析仪器量程后需同步变更数采仪、工控机等量程设置,保证传输数据的一致性;二是量程选择应考虑执行排放标准、实际工况等情况,不应出现量程上限过低导致正常测量数据“触顶”的情况。

关联文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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