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学企业储罐及装车台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是否执行DB37/2801.6-2018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08-21

环境 山东省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DB37/2801.6-2018中第一条范围 规定了山东省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多次检查中不同执法人员对标准理解不一致,有人认为储罐和装车台油气回收设施不属于生产设施不执行该标准,但有人认为应该执行该标准。 请问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学企业的原料油品、成品油储罐及装车设施的有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收集后采取冷凝吸附或催化燃烧或进加热炉焚烧处理等工艺治理),是否废气处理去向或处理工艺不同执行标准的不同,是否执行DB37/2801.6-2018标准。

回复

原料油品、成品油储罐及装车设施不属于生产设施,不执行DB 37/2801.6-2018。

关联文件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2801.6-2018)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关于对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七部分(DB37/2801.7-2019)的咨询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04-12

  • 钢材锻造行业,环评报告编制中淬火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标准的问题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09-25

  • 关于涂层铝执行标准问题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08-21

  • 再生胶项目执行标准问题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08-12

  • 带有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07-26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