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08-21
DB37/2801.6-2018中第一条范围 规定了山东省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多次检查中不同执法人员对标准理解不一致,有人认为储罐和装车台油气回收设施不属于生产设施不执行该标准,但有人认为应该执行该标准。 请问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学企业的原料油品、成品油储罐及装车设施的有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收集后采取冷凝吸附或催化燃烧或进加热炉焚烧处理等工艺治理),是否废气处理去向或处理工艺不同执行标准的不同,是否执行DB37/2801.6-2018标准。
原料油品、成品油储罐及装车设施不属于生产设施,不执行DB 37/2801.6-201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280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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