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一一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一一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一一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一一第4部分:印刷业; 一一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一一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一一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潘光、周成、李恒庆、史会剑、谷树茂、张存良、李红莉、潘齐、王宝琳。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不适用本标准。采用自备锅炉处理有机废气的企业,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不适用本标准。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