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06-18
根据苏环办[2021]290号_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在不具备建设贮存场所的情况下,在产废区域设置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临时收集点,分类收集,及时转运。请问此类临时收集点,需不需要立项,文件提到的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是需要进行相关论述还是评价?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点指HJ 1259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设立贮存点(即上文提到的临时收集点)不需额外立项,但是贮存点建设除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外,还应满足《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附3-2有关规定。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12-25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9-11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1-26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1-31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11-16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