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07-13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21〕635号):“十四五时期,沿黄重点地区拟建的工业项目,按要求进入合规工业园区”。 现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稳生产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工业园区管委会核查按照我县现有工业园区规划,该类项目不符合工业园区规划要求,不予入园。请示该类项目在取得县发改局立项,工业用地的相关手续后,请示是否进行项目环评文件审批。
网友您好: 您的网站留言收悉,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根据您的留言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请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确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所咨询项目在生态环境部门无明确必须进入园区的要求,根据《关于“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通知》及《关于印发<甘肃省“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议征询发改等相关职能部门是否有相关要求。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
关于“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21]63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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