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法的执法单位的疑问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5-02-28

环境 天津市 综合业务

问题

《环境保护法》第81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关于《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标准》HJ 554-2010 1、第423条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小于9m 2、第622条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 3、第623条 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标 准编号:JGJ 64-1989 4、第334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 以上的法规哪些单位有权进行执法,具体的执法流程是什么,居民如果受到了相关的违法侵害,应该怎么做?

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的问题红桥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已答复,现答复如下:经核实,您留言咨询的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问题,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四)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故该行为具体管理部门为城市管理部门。对于您咨询的《环境保护标准》HJ554-2010,为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该规范为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该规范为非必须执行。故我局不具备对该标准的强制执法权。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

关联文件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正)(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年第9号)

环境保护标准(HJ554-2010)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就《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五十六条的疑问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5-01-06

  • 环境保护,民生采暖,兰炭采暖政府可以比准燃烧吗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19-11-12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