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采样器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HBC2- 2001)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0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 3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采样器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行环境空气样品采集的采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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