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46/ T300-2015《锅炉房安全管理规范》,与DB46/T300-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机构及人员”一章(见第 5 章); b) 增加了“定期检验”一章(见第 7 章); c) 增加了“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一章(见第 8 章); d) 增加了“定期能效测试”一章(见第 9 章); e) 增加了“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一章(见第 10 章); f) 增加了“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一章(见第 11 章); g) 增加了“应急处理、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一章(见第 12 章); h) 更改了“范围”内容(见第 1 章,2015 年版的第 1 章); i)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内容(见第 3 章,2015 年版的 3.1、3.2、3.3、3.5); j) 删除了作坊的定义(见 2015 年版的 3.6); k) 增加了重大活动的定义(见 3.6); l) 更改了“基本要求”部分内容(见 4.2、4.3,2015 年版的 4.2、4.3、4.4); m) 删除了“基本要求”部分内容(见 2015 年版的 4.5、4.6、4.7、4.8、4.9、4.10、4.11、4.12、4.13、4.14、4.15、4.16、4.17); n) 增加了“基本要求”部分内容(见 4.4、4.5、4.6、4.7); o) 删除了“使用管理”部分内容(见 2015 年版的 5.1、5.2、5.3、5.4、5.4.1、5.4.1.1、5.4.7、5.4.7.1、5.4.7.2、5.4.12、5.6、5.7、5.8、5.11、5.12、5.13、5.14、5.15、5.16); p) 增加了“使用管理”部分内容(见 6.1、6.2、6.3、6.4、6.5、6.6、6.11); q) 更改了“使用管理”部分内容(见 6.7、6.8、6.9、6.10,2015 年版的 5.4.1.2、5.4.2、5.4.3、5.4.4、5.4.5、5.4.6、5.4.8、5.4.9、5.4.10、5.4.11、5.4.13、5.4.14、5.4.15、5.5、5.9、5.10); r) 更改了“检查评价”部分内容(见 13.2,2015 年版的 6.2); s) 增加了“检查评价”部分内容(见 13.3、13.4); t) 增加了“锅炉作业人员配备要求”(见附录 A); u) 增加了“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见附录 B); v) 增加了“每日锅炉安全检查记录”(见附录 C); w) 增加了“每周锅炉安全排查治理报告”(见附录 D); x) 增加了“每月锅炉安全调度会议纪要”(见附录 E); y) 更改了“蒸汽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操作记录”的内容(见附录 F,2015 年版的附录 A); z) 更改了“热水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操作记录”的内容(见附录 G,2015 年版的附录 B); aa) 更改了“有机热载体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操作记录”的内容(见附录 H,2015 年版的附录 C); bb) 更改了“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的内容(见附录 I,2015 年版的附录 D); cc) 更改了“蒸汽、热水锅炉检查记录”的内容(见附录 J,2015 年版的附录 E); dd) 更改了“有机热载体锅炉检查记录”的内容(见附录 K,2015 年版的附录 F);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云晗、秦成、冯琳峰、林木森、吴祖利、邝茂琳、张荣清、高翔。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 年首次发布为 DB46/ T300-201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锅炉房安全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机构及人员、使用管理、定期检验、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定期能效测试、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应急处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检查评价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的锅炉房安全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电网企业的电站锅炉的锅炉房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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