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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法规对《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已有规定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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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为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官方复函,由环境保护部发出,针对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的关于《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进行回复。
复函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确认收到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请示文件(浙环〔2011〕7 号),该请示涉及《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中关于“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适用问题。
2.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在2011年2月2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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