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4日 湖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划分范围包括湖北省范围内的乡镇及以下“千吨万人”规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全省拟规划建设、在建或在用的乡镇及以下“千吨万人”规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其水源地属性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 (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Ⅲ类标准。 三、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5、依据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勘界定标工作,及时完成保护区矢量图并逐级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按规范设立界址界标、警示和宣传标牌,建设防护隔离设施,加强水源地的环境基础建设。 6、具体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等有关规范,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清查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违规项目,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开展环境整治工作。加强现场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四、监督与管理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环境质量负责。 2、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水利、资源、卫生、建设、交通、农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5、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对供水水质负责,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五、其它说明 1、新建和调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划分保护区,并按法规程序逐级报批。 2、本划分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本划分方案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表:湖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暂无相关说明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