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渔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港口建设、经营、管理和渔业船舶设计、修造、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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