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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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发布日期 2011-12-18
实施日期 2012-02-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夏宝龙
2011年12月18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pdf 【0.31 M】 下载  |  查看
关于修改《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pdf 【28.3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第289号令,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适用于浙江省内放射性安全管理(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 总则:明确政府领导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协作;要求辐射产生单位依法防治污染,建设项目需环评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 放射性安全管理:涉及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管理、年度评估、放射诊疗安全、移动探伤作业、放射性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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