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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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川环办函〔2019〕280号
发布日期 2019-05-17
实施日期 2019-05-1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四川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为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提升臭氧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1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监测函〔2019〕1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19年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该项监测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按时报送监测结果。
二、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
联系方式:生态环境监测处 孙 谦  028—80589098
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分析测试中心  赵云芝  028—61502638
大 气 室   饶芝菡  028—61502629
附件:2019年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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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2019年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pdf 【11.4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2019年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概览
监测背景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旨在摸清臭氧生成的重点VOCs种类,掌握浓度水平和变化规律
依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监测范围
覆盖范围四川省21个市(州)
监测项目
成都市在2018年基础上增加非甲烷总烃(NMHC)监测
眉山市、自贡市:NMHC、57种非甲烷烃(PAMS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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