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280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4部分:印刷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1部分。 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山东省汽车制造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济南颐华环保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马召坤、袁琦、吴彤、赵红、胡欣欣、李玄、孙辉。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GB/T 15089中规定的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及0类(挂车、半挂车)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中“特殊用途汽车”限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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