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农村水环境污染,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结合山西省农村污水处理现状及未来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需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DB14/726-2013,与DB14/72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的名称由《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完善了适用范围的界定(见1,2013年版1); ——对“农村生活污水”定义进行修改(见3.1,2013年版3.2); ——增加了控制项目及分类(见4.1); ——根据设施规模和排水去向,调整了标准分级和限值(见4.2、4.3,2013年版4.1、4.2); ——监测要求中补充完善了水污染监测分析方法(见5,2013年版5)。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超、郭新亚、惠晓梅、杜世勋、武亚川、李晓姣、李霞。 本标准由山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2日批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GB/T3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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