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DB32/939-2006,与DB32/939-2006相比,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1、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2、修改了化学工业的定义,明确化工行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规定的制造业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子类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了规范。 3、增加了特别限值的排放要求。 4、增加总氮、溶解性总固体、总有机碳和可吸附有机卤素 4 个控制项目。特征污染物新增了涉重金属污染物 21 项,特征有机污染物 57 项和其他污染物 3 项限值。 5、提高了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继来,王媛,马建平,吴梦非,冯彬,刘伟,高佩琪,董光辉。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指标,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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