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执法免罚清单(暂行)

浏览次数:250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沈环发[2020]59号
发布日期 2020-09-19
实施日期 2020-09-1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辽宁省沈阳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综合执法队:
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现将市局制定的《沈阳市生态环境执法免罚清单(暂行)》(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加强组织学习
《清单》在总结我市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对违法排污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例外情形规定。各执法单位要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清单》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各执法单位应依法按程序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各执法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作出守法承诺。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对不遵守承诺的,应当依法予严惩,并记入社会信用档案,进行联合惩戒。
二、严格办案程序
在调查取证环节,要进行案件全过程记录,对免予处罚的情节事实进行详实取证;在案件处理环节,要认真核实相关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不得任意放宽或收紧标准,案件须经由本单位负责人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对于免予处罚的,要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不予处罚的理由及决定。不予处罚决定书须经法制审核,并依法公开公示。
三、注重研究完善
各执法单位要结合实际,及时总结执法经验,深入研究,积极反馈,不断丰富完善《清单》,使环境执法真正达到法律效果、环境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清单》。本通知未规定事宜或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通知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9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沈阳市生态环境执法免罚清单(暂行).pdf 【0.20 M】 下载  |  查看
相关推荐
  • 沈阳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沈环发[2020]38号 (匹配度 0.787)
  •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数据超标线索执法工作规定(试行) 沈环发[2020]39号 (匹配度 0.746)
  •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沈环发[2021]4号 (匹配度 0.641)
猜你喜欢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524-2020
  •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2004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修订版)及第1号修改单 GB/T4754-2017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广告资讯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所有行业
  • 评论
  • 收藏
  • 微信扫一扫

    分享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