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浏览次数:2,874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
发布日期 2019-12-18
实施日期 2019-12-18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则,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评估监测工作
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见附件),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估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所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钢铁企业要本着稳中求进、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分步开展评估监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的钢铁企业,应按照《意见》要求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其他区域有序推进。企业应重点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的规范化,无组织排放控制、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以及建立监测监控和台账体系。
三、加强指导和服务
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为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提供指导,定期将评估监测情况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将有关事项载入排污许可证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辖区内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组织指导开展评估监测工作,及时将评估监测情况汇总上报生态环境部。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经评估监测认为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纳入动态管理名单,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调阅CEMS、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空气微站、卫星遥感等数据记录,组织开展超低排放企业“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钢铁企业和相关评估监测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推动行业高标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联系人:大气环境司赵春丽
电话:(010)65645616
邮箱:dqsxmc@mee.gov.cn
附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18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pdf 【0.66 M】 下载  |  查看
相关推荐
  •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指南 中环协[2020]4号 (匹配度 0.785)
  •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环大气[2019]35号 (匹配度 0.689)
  •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环办大气函[2025]113号 (匹配度 0.672)
猜你喜欢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部令第16号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18918-2002
  •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试行) GB15618-2018
  •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及问答 部令第11号
广告资讯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评论
  • 收藏
  • 微信扫一扫

    分享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