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和再生锌,下同)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属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8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8月1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和再生锌,下同)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以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锅炉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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