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减少工商 用制冷设备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工商用制冷设备》(HJ/T 235-2006)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 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与HJ/T 235-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提高了不同产品的性能系数的要求; ——提高了制冷剂破坏臭氧层潜能值(ODP)的要求; ——增加了溴化锂产品氮氧化物排放的要求; ——增加了产品回收系统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中国环境标志低碳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三洋制冷有限公司、 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11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T 235-2006。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T 235-2006、HJBZ 22-1998。
本标准规定了工商用制冷设备类环境标志和环境标志低碳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空气源热泵热水机、水源热泵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屋顶式空气调节机,不包括工商用冷柜、冰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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