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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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技术规范
文件编号 HJ1035-2019
发布日期 2019-08-13
实施日期 2019-08-13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北京神州瑞霖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科技大学、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08 月 13 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08 月 13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
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
理要求,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无机酸制造 2611、无机碱制造 2612、无机盐制造 2613 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9 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本标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1);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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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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