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4.5,6.7,8,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 4962- -19854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本标准与GB 4962- 19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原版第1章),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供氢站平面布置防火间距表(原版2.2); -原版中删除条款分别为2.3,2.4,3.2.1.3.3.3,5.1、5.4; -增加了2章正文(本版第5章,第7章)和1个附录; -供氢设置、 氢气瓶使用作了修改(原版第3章、第5章,本版第6章); -放空管作了修改(原版3.5,本版第8章); -消防作了修改(原版第6章,本版第9章)。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华林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林德集团(苏州、宁波、厦门)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桂玲、李杰、蒋燕锋,唐根妹、龙显淼、佘伟宏,博佳佳。 本标准于1985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 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气态氢在使用、置换、储存、压缩与充(灌)装、排放过程以及消防与紧急情况处理、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气态氢生产后的地面上各作业场所,不适用于液态氢、水上气态氢、航空用氢场所及车_上供氢系统。氢气生产中的相应环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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